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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100%加计扣除再加一项


国家又发福利啦!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具体有哪些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概况

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和资金收入单位,可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出资企业和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可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所称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主要包括:

01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02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03

 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

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04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注意事项


01

签署合同并明确资金用途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02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03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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